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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2月7日公告,五矿金通作为公司预重整牵头人,在预重整期间化解相关债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协助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经与债权人烟台恒尔投资等各方协商,各方同意就烟台恒尔投资所持公司协议债权进行相关合作并签署《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烟台恒尔投资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如本协议在有关任一条件满足时即自动失效。
公司经与五矿金通友好协商,五矿金通拟牵头主导对公司开展纾困及(预)重整工作,并拟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且完成自身内部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专项基金并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公司纾困及(预)重整。目前尚未完成相关要求及内部审批,五矿金通设立的专项基金能否成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公告日,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董事柴俊林投反对票,反对理由为:1、由于时间较短,无法核实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债权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从《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上无法看出对上市公司有任何好处,无法判断上市公司债务化解的真实情况;3、债权人对重整投资人的推荐或支持仅是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应该约定在有上市公司作为一方的四方协议中,重整投资人的选任应当通过公开程序进行,提前锁定、支持重整投资人、重整牵头方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4、预重整、重整相关工作未与主要股东充分沟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能以董事会的判断代替股东大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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