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人格权具有如下作用:
1.创造功能。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或者叫做权利的渊源。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今后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创造,仍然依赖于一般人格权。
2.补充功能。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人格利益损害。
二、人格权有以下几个特定:
1.普遍性。人格权不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种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法定性。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3.基本性。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基本权利。
4.固有性。人格权不能被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三、人格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找法网提醒您,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即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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